对工程的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8:55:13 467 人看过

一、对工程的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1、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工程款还要给吗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对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后,承包人才能享受按合同价款请求的权利,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时,修复费当然由承包人承担。不过,哪一方承担修复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所以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可以是修复的主体,只是最终修复费由承包人承担。

2、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这是《建筑法》等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如果修复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其没有任何的使用价值,相当于废品,发包人当然可以不用支付价款。

3、建设工程是废品,责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承担。

建设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无使用价值,这种损失是巨大的,连拆除都需要投入财力。因此,损失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程度,合理分担。在实务中,各打五十大板比较常见,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理论上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

三、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质量责任谁承担?

1、发包人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返工等等,这也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提前使用了,此时承包人不再承担返工、修复义务,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会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综上分析,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即免除返工、修复义务,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但是,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是不能包括在内的。

工程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任何的偷工减料、不按要求修建的建筑物都是不合格的工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有返修、罚款、停顿整业等等,主要看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后果影响程度,不同的工程质量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你对工程的不合格应如何处理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直接点击页面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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