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有权利的主要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20:48 466 人看过

一、纳税人享有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二是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三是同等条件下的纳税人,无论是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权利,还是履行税法规定的税收义务,有要求税务机关一视同仁对待的权利。

二、纳税人享有批评建议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对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帮助税务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正当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应以客观存在的而不是道听途说的,更不是想象的和凭空杜撰的事实为依据,批评应是客观、公正的,而不应恶意诽谤,造谣中伤。

三、纳税人享有申诉、检举控告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税务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索贿等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纳税人有申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纳税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税人有要求取得赔偿的权利。纳税人要求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三是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纳税人带来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及因纳税人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纳税人不得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五、纳税人享有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的权利。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纳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申请延期纳税,必须在纳税期限到期的三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省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被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不得申请延期缴纳。

六、纳税人享有减免税申请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申请税收减免的权利。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所有的税收减免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对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收。

七、纳税人享有要求退还多缴税款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对其多缴的税款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退还多缴税款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八、纳税人享有请求保密权。其内容是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人有为自己保密的权利。请求保密的具体内容,目前税收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九、纳税人享有拒绝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履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十、纳税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其内容是指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的二千元以上(含)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的权利。其目的是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越权行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听证的国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超过限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十一、纳税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行政诉讼权是指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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