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一、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女职工的哪些方面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与此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女职工经期的保护,《办法》明确: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根据《办法》规定,将认定重度痛经和经量过多的责任交给了医疗机构,需要医疗机构给出证明。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98天(以前是不少于90天)。如果是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而且,《办法》对女职工权益的保障不仅体现在“三期”保护上,还体现在生活上。比如《办法》规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应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而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公司制度;
3、给公司带来损害的;
4、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自己工作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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