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15:23 133 人看过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相对于传统文化,竞争和竞争法是一个“舶来品”广义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所以在我国竞争法即指反不正当法,它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属市场规制法的范畴,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1993年9月2日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不正当竞争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是宇宙世间最基本的运行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市场经济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指商品经济条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经营者为自己的利益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商品或服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在商品经营活动中互相争胜的活动。

竞争有正当竞争、平等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之分,按照陈秀山、王慧炯、陈小洪、王晓华等学者的观点,我国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应是“有效竞争”,在此模式下竞争被视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是一个生气勃勃的你追我赶的过程,反对不正当竞争,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竞争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调整一部分限制竞争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11类。

第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商业贿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作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六、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

第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八、商业诽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九、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十、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第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经营者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五)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居民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六)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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