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如何积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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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损害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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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调整竞争关系的规定
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严重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作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的规定。如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指定商品,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
2021.10.13 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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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调整竞争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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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15,340 -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022-07-20 15,340 -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如下: 1、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022-07-20 15,340 -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意味着什么
发生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
2022-07-18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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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 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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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积金基数调整2021年公积金基数调整如下: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502.75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
3,086 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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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