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侯索赔:。根据10级工伤判定原告赔偿被告所有的工伤福利;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4月15日,原告收到XX市沙坪坝区劳动仲裁委员会(2010)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判决,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在本案被告受伤的治疗过程中,原告派人照顾他。原告不赔偿被告89.6元住院伙食补贴和120元护理费
II。仲裁裁决裁定,原告根据《关于XX市工伤职工再鉴定结论的通知》(渝劳再鉴定字[2010]1983号)按第九级工伤计算全部工伤保险金,被告根本不成立
关于XX市受伤员工工作能力再评估结论的通知(y.l.z.j.z[2010年]第1983号)规定,被告受伤部位的损伤被诊断为:“左食指中段的根部在很远的地方缺失。。。根据GB/T16180-2006《员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作能力评估》,符合第9级第17项的规定。但是,本规定第9级第17项第1项是一只手食指缺失2~3节
事实上,被告的食指只缺少最后一节,仅符合第10级条款的规定。在损伤诊断方面,离中间节段的底部只有很远的距离,即最多缺失一个节段多一点,远未达到缺失两个节段的最低标准,这显然不符合9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作为工伤待遇计算的依据
因此,被告的工伤福利只能按10级计算。此外,由于被告的月薪低于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因此应补偿的工伤福利只能按照其受伤前一年2008年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至少可以说,根据2009年的员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原告只应按照10级工伤赔偿被告。被告的工伤福利如下:
1.停工和工资保留期间的工资为3096.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2个月)
津贴9289.5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60%×6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5161元(计算方法:30965元/12)×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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