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情况怎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6:01:06 281 人看过

市场化债转股的实施情况怎样?看如下内容: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银行债权转股权应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有序开展,由此宣告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拉开序幕。实施一年多来,配套政策与制度安排不断完善,实施机构日趋多样,业务模式不断丰富,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配套政策和制度安排不断完善

在制度安排方面,中央层面上,2016年10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降杠杆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改委为牵头单位,并建立了每月轮流召开的部长级“小组会”和司局级联络员例会制度。地方层面,截至2017年底,山东、辽宁等14个省区市陆续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台落实国务院文件的实施细则并建立地方发改委牵头的债转股联席会议制度。在配套制度方面,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就市场化债转股的资金来源、实施机构、税收安排、方案形式、对象范围、债权类型等予以明确。201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以拓展社会资金转变为股权投资的渠道、加强实施机构力量、规范引导项目提高质量为抓手,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已签约协议金额尽早落实。

(二)实施机构日益丰富

一是迄今银保监会已批准五家大型银行筹建新型债转股实施机构,工农中建四行实施机构已正式开业。二是银保监会发文允许有意愿的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全国已有近60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业运营,成为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重要生力军。三是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保险类实施机构也积极参与债转股项目。截至2017年10月,国寿资管共实施川气东送、中国重工等5单债转股,总规模500亿元。

(三)业务模式多样,实现银企共赢

从实现方式看,银企合作探索创新了多种市场化债转股的实现方式。已签约项目既有“先承债后转股”方式,也有“发股还债”模式,还有债务重组为“留债+可转债+有条件转股”方式等。随着2018年1月《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落地,未来实践中可能会诞生更多适合转股企业实际情况的债转股模式。

市场化债转股推进一年多来,宏观上有助于推动企业杠杆率由升转降,微观上降低了一些有发展前景企业的杠杆率和财务负担,在转型升级中“轻装上阵”,发展后劲显著增强。如,建行与武钢集团债转股项目全部到位后可帮助武钢集团降低杠杆率10个百分点;建行与云锡集团的债转股项目将助推云锡集团打造世界最大的锡化工新材料基地,实现转型升级。

(四)签约项目和金额稳步增加

据发改委统计,截至2017年底,各类实施机构已与102家企业签署市场化债转股框架协议,协议金额超过1.6万亿元。涉及五大行和招商、平安等多家银行债权,签约企业涵盖钢铁、煤炭、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有色金属、化工、电力、商业服务等多个行业。

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当前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实际落地率偏低。截至2017年底,已落地债转股项目金额仅1200多亿元,项目落地率只有8%。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市场化债转股交易环节多、结构复杂、谈判和审批周期长的原因,也与银行实施机构刚刚开始运作,离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定时间有关。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性补偿机制,使得各类实施机构推动债转股落地的意愿和能力受到较大制约。

(一)缺乏政策性补偿机制是债转股实施机构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这是国有企业负债率偏高的重要体制性原因。虽然财政部2017年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但近三年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入资本金补充的金额偏少,并且没有随纳入预算的央企资产总额增长建立动态补充机制。

要求已商业化运作、要为股东利益负责的金融机构为国企已形成的现实或潜在不良资产“买单”显然不合理。由于缺乏必要的政策性补偿机制,金融机构没有盈利预期,积极性不高,甚至在操作中还存在明股实债方式。究其原因,主要受以下两方面因素制约。

一是缺乏期限长、成本低的资金,与对象企业降成本、减负担的要求难以匹配。实践中,债转股实施机构用于购买企业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资金多向社会投资者筹集,成本偏高、期限错配严重,缺少能够承担损失的引导性中长期低成本资金。2016年四季度央行收紧货币政策以来,这一矛盾更加突出。近期来自保险、信托等机构投资者对债转股项目的最低收益率要求普遍在8%以上,而以国企为主的转股企业对5年期以上的项目,普遍仅愿意承受5%左右的转股成本。对实施机构而言,若完全以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在当前市场态势下,即使不考虑自身成本和风险补偿,多数债转股项目也难以落地。

二是风险权重偏高且规则不统一,银行债转股的积极性受到限制。本轮债转股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债权人银行方面的推进意愿和能力。但目前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极大限制了银行实施“债转股”的积极性。一方面,参照《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银行集团及其实施机构主动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时风险权重为1250%,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为1250%。而普通贷款风险权重仅为100%,过高的资本占用将使债转股业务无法满足必要的资本回报要求,难以通过银行表内自有资金落地实施。另一方面,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差异较大,也对银行推进债转股带来负面影响。

(二)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缺乏转股企业低效资产减值确认机制。由于没有建立基于市场公允价格的低效资产减值确认机制,转股企业因为担心因国有资产流失被问责,也不愿承认资产价值减损的现实,仍试图按资产原值转股,无法实现资产价值的尽快盘活。

二是退出渠道仍不通畅。目前定向增发政策日趋严格,涉及优先股、可转债、可交换债、IPO、重大资产重组等方面的监管政策对债转股也缺乏支持。同时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而国有企业IPO时须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增加实施成本。

三是税费压力较大。《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仅规定“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相关条件和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实践中市场化债转股一般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向债转股企业投资,在资金募集、投资落地、期间收益分配、支付管理费、投资退出等诸多环节都涉税,税费压力较大。以建行为例,其已落地项目平均综合税费0.42%,平均缴税税率0.37%,由于债转股金额大,对企业和实施机构都是很大的支出。例如,武钢项目增值税缴纳3500万元,河南能源项目缴税1900万元。同时股息分红属于税后支出不得抵扣所得税,上述交易模式虽然能够降低企业杠杆率,但降低财务成本的作用被削弱。

四是企业降杠杆的长效机制亟待健全。为汲取杠杆率周期性反弹的深刻教训,企业降杠杆必须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强化财务约束机制密切配合。当前已落地的债转股项目中,对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加强财务约束的要求仍显不足,虽然近期国资委明确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三类控制标准,但仅此尚难以形成有效的硬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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