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处罚如下:
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因人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史上最严环保法今起实施再次打响治污保卫战
据媒体报道,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今天开始正式实施。自此之前,环保法在25年内没有进行实质性修改,有观点认为,法律的落后成为制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在修改后的环保法中,哪些举措将向污染宣战?历经大修的环保法又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
2014年最后一天,皖北煤电XX集团总投资6000多万元的末端废水治理工程即将安装完成。XX集团副总经理朱某某坦言:国家对于环保越来越重视,这给了企业不小压力。
朱某某:新的环保法的要求,环保不达标,企业就没有生存的空间。我们包括废水、烟尘的治理力度,烟尘的合同都已经签订了,会在元旦左右进厂开始施工。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今天将开始正式实施,明确的原则之一就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事实上,环保领域长期存在的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两高一低局面,一直是我国环境立法无数却收效甚微的关键因素。而在新环保法中规定,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计罚且上不封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某某解释:
常某某:现在按日计罚的规定,肯定是不能低于你违法获利的数额,不能低于你造成的环境违法成本,比如说这次处罚你十万元,在责令改正的周期里,发现你没有纠正,那就按照你没改正的次日开始每日罚十万。
长期推动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某某介绍,此前重庆等地已经试验了按日计罚,法律的威慑性很大。
王某某:在没有实施按日计罚时,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只有4.8%,而实施按日计罚之后,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达到了84%。效果是很明显的。而且现在还提出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能威慑企业的。
环保部、最高法、公安部等相关部门还出台一系列与新环保法相关的配套措施,保障法律真正落地。
环保部副部长翟某:目前,按日连续处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五部配套规章已经发布,我们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移送行政拘留的相关配套文件和与最高法,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也都将和新法一并开始实施。
长期在环保督查一线工作的刘某坦言,这解决了大问题:
刘某:新《环保法》赋予了我们查封扣押的权利、按日计罚的权利,甚至包括我们可以将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负责同志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权利,给我们环保部门提供了非常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新环保法还确立一系列新的理念和制度,翟某表示,这将推动我国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
翟某:新环保法创立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政策环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对没有完成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等制度,成为推进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和绿色经济转型的依据。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更加强调权利义务的均衡性,政府部门对于环境保护也担负更高的职责。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环境政策处处长王某介绍,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并规定了8种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追责。环保部正在制定配套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何对政府及环保部门追责:
王某:我怎么才能保证你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我总得有相应的这种约束的机制,所以环保法里面实际上是建了三个约束机制的,第一个就是刚才大家提到的这个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那还有一个监督机制我们叫做向下机制监督,这个监督机制因为你要对政府的监督,我们现在也在开展这相关的工作。
同时,新环保法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始终引发公众关注。据了解,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此前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和明确的规定,现实中很多环境案件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
新环保法中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些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法律的保驾护航能让环境公益诉讼能迎来发展的春天吗?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新环保法规定,目前全国有300余家社会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要求。多年来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某介绍,在2013年,主体资格不明是环保公益诉讼被拒法院门外的最常见理由之一,而这种情况,在环保法通过的这一年里,有了很大改善。他们现在正准备对此前曾经提起,但因各种理由未能立案的案件进行复盘:
马某:比如说我们2013年因为主体资格不予立案的案件,我们会调查这些企业是否还在进行违法排污,如果存在,我们还是会提起公益诉讼。
不过仍有争议认为,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于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社会组织,范围不够广泛。事实上在不少环境法律完备的发达国家,任何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环境资源所副所长常某某坦言,目前将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全面放开在我国并不一定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
常某某:从统计来看,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平均费用至少在几万到十万,最高可能上不封顶,但是环保组织的财力是多少呢,我之前在河北做过调查,符合资格的三家环保组织里,最高的一家一年的运行费用才只有7万元,可能根本无力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专业人才和技术的缺乏也不容忽视,即便目前法律作出诸多规定,环保公益诉讼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取证难,调查难、费用高这些门槛都还没有破除。对此,河北,江苏等地正在探索,通过政府层面合力缓解这一困境。
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某某:江苏环保厅和财政厅、法院、检察院相关机关正在政府的关注下,在筹建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省一级将有每年在环境专项整治资金当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司法诉讼、环境评估和鉴定方面的垫付费用,至于最终承担,原则上应该由污染方和损害方承担。
同时,环保部及不少地方也在探索加强对政府及企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这些也将为环保公益诉讼未来的发展有所帮助。
常某某:河北省之前已经通过了信息公开条例,这里面就有了很大突破,比如说他就有提到如果公益组织无法做到取证,那么可以要求环保局进行取证,环保局不能拒绝,这其实是很好的探索。我相信,这项政策在实践中是可以不断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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