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赔偿可以终止吗
依据我国专门保护因生产劳动而受事故损害或职业病困扰者权益之法律文件,例如《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可以得知工伤赔偿所体现出的目的。
其本质上,是为保护那些只是由于工种属性接到意外伤害或者染病的劳动人民。
总而言之,工伤赔偿的行使有着连续性的要求,这是为了确保持伤职工得以享受必要的医疗救援和物质补偿的权利。
但是,尽管如此,工伤赔偿也并非不可中断。
此项赔偿可能因为诸多缘由,比如受害人病情趋于稳定且逐步恢复健康,受害人和雇主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受害人不幸离世等等,而被依法终止。
在这些特定的情形下,工伤赔偿将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赔偿可以重复吗
关于工伤赔偿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赔偿只会发生一次,并不会进行多次重复赔偿。
如若工伤状况再度复发,劳动者有权重新提出索赔要求,并非重复索赔。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后,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应在与社保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若情况紧急,可优先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处理。
对于治疗工伤所需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协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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