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疵担保的具备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41:51 310 人看过

一、物疵担保的具备条件

物疵担保的具备条件如下: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4.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二、瑕疵担保责任是否也属于违约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如果当事人一方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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