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卫生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4月21日,国务院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强调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坚决的态度、过硬的举措、更大的力度,持续深入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定责任和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解任务,建立责任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履职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信息公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与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相关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信息的通报和管理,与各相关部门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要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事故和案件线索,客观准确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三、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跟踪标准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和贯彻实施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督促企业纠正并重新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坚决撤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跟踪评估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加强案件查办,严肃责任调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相关事件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和组织查处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队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与事故调查和相关工作督查。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机构、检验机构以及认证机构存在的失职渎职责任,向同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
五、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具体情况适时滚动调整增补监测内容。要以我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为重点监测项目,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按期完成,及时上报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执行风险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各地在监测中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并上报我部。各地要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梳理,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提出应当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水平。
请各地于每月30日前将执行本通知的进展情况报送我部,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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