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与其他文件和实践的冲突,《解释三》第四条、第五条表述如下:,第四条劳动者和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劳动者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用人单位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继续经营的,借用他人营业执照以联营等方式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人列为当事人。显然,在解释中,争议案件被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应当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正常救济方式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4条和第5条规定,工人的另一方在仲裁委员会时被列为一方。因为如果不是在仲裁委员会,而是在法院,则不应在第4条和第5条中表述为“作为一方当事人列名”,而应表述为“作为被告列名”。另外,这两条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这两条规定的三类用人单位是:未申请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满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治疗方法上,三者是统一的,没有区别。《淄博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三条、第四条内容如下:三、关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无营业执照继续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雇主或其出资人应列为双方。虽然这一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不一致,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是不同的。在法律意义上,企业并没有消失。如果工人继续工作,其性质仍然是接受雇主安排的工作,这在表现形式上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因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双方关系应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4、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期满后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的诉讼标的,尽管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可以将上述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考虑到上述雇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指个体工商户,直接将投资者列为被告,然后表明其是雇主的投资者。显然,该摘要将这三种类型分为两部分并分别处理,并反映出《解释》第4条和第5条所述的地点是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由于表述为“列为被告”,根据会议纪要的解释,未办理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期限届满后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由法院直接受理,而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发生的纠纷仍属于劳动争议。综上所述,会议纪要与解释3存在冲突,即解释3、解释4、解释5的主体为劳动法调整后的劳动关系,争议首先由仲裁委员会作为要素处理。会议记录分为两部分。两个主体未经劳动法调整,认定为非劳动关系,按民事劳动关系处理,可由法院直接受理。此外,会议记录第29条将会议记录第3条和第4条的主体统一起来,这非常令人困惑。其表达式如下:29。如果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目前因第三人侵权而继续无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期满,中国的“双重赔偿”范围仅限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而上述情况并非工伤。工人要求“双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它不应得到支持。显然,第29条提到的“上述情况不属于工伤”包括三个主题。既然《概述》第3条将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发生的争议定义为劳动争议,并根据《劳动法》进行了调整,为什么第29条规定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不是工伤,而是伤害?结合《概述》第28条中的“工伤”,此处的“工伤”应等同于“工伤”。只是因为法院持有否决态度,它才被表述为“伤害”。因此,工人与这三个主体之间的纠纷被否认为劳动争议,主张由法院处理。因此,如果你很聪明,就不要钻研它。你的头很大。记住以下规则:实践是老板。如果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情况,请关注会议记录的精神。如果与上述三个主体,即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营业期满后继续经营发生争议,除被吊销的营业执照外,最好直接向法院起诉,并按照民事劳动关系处理!如果因吊销许可证而发生工伤纠纷,他们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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