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49号令:部分规章“征用”改“征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43:42 55 人看过

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

部分规章规定中“征用”改为“征收”

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发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部分规章名称、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具体修改内容包括: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同时将有关规章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还包括:一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二是《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另据12月3日消息,国土资源部发布今年第28号公告,在对现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后,对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进行公布。据悉,新发布的国土资源部现行有效规章共53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征收补偿项目规定590号令
    590号令是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补偿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项目土地征收补偿项目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
    2023-07-04
    457人看过
  • 什么部门有权征收土地?
    省级政府以下的地方政府无征收权,也就是说只有省级以上的政府才有权征收土地。并且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力征地”的说法不准确了。“权力”对应的是“批准征用土地”;而“征地”不是权力,而一种用地的资格。如果说镇政府作为用地单位,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征用土地。但如果说镇压政府做为权力机构批准征地,则是越权违法行为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一级单位是没有权利征用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
    2023-06-03
    34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
    2023-06-10
    454人看过
  • 公司违规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被劳保部责令改正
    [导读]:公司自行按女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女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用以冲抵公司每月以公司职工工资总额0.9%的比例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后,公司被责令改正并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案情重现】某服装公司按照规定自2007年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公司职工工资总额0.9%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女职工较多,公司即自行规定每个女职工负担一部分保险费,按女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女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这笔费用该公司并未缴给社会保险机构,而是冲抵了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女职工得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遂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后,责令该公司改正。该公司即撤销了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并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那么,该公司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应该由谁负担呢?【案件评析】这是
    2023-06-07
    131人看过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2号令)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凤山(章)二00二年五月九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国土资源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负责
    2023-06-10
    393人看过
  • 除了590号令和土管法,国土部针对征地拆迁还发出了哪些利好讯息?
    正如我们在文中多次提及的,时至2018年的今日,调整征地拆迁行为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仍然是那两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但是,仅仅知道这两个,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还是不够的,尤其是对于矛盾、争议更为集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来说更是如此。事实上,国土资源部针对征地拆迁问题曾频频发文予以规制、细化调整,其中的很多内容具有相当程度的前瞻性与先进性,即将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所采纳吸收。那么,这些规定是什么呢?被征收人又能从中收获哪些利好讯息呢?紧急通知定总基调: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了如下事项:其一,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实践中,一些地方为规避法律程序而热衷于采取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导的“协议拆迁”模式,或在拆迁中刻意推动所谓“帮拆促拆”,这是与国土部的原则精神完全违背的。其二,征地中
    2023-04-19
    181人看过
  •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部分)
    1、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3、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
    2023-08-17
    427人看过
  • 国土部门有权强制征地吗
    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地,即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一、征用土地程序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
    2023-03-29
    177人看过
  • 103号令适用所有征收情况吗
    103号令适用的征收情况如下 :第一,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征收补偿只有四项:1、土地补偿费;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3、安置补偿费,即所谓的人头费;4、社保费用。第二、土地补偿费得计算。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收的耕地数量。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具体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公式为: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x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6-10)2.土地补偿费还有一种补偿标准计算方法,即片区综合地价法。一个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后,便可以在征地补偿测算中直接应用,计算公式为:征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x被征地面积。其中,区片地价为被征地所属等级的单位地价。片区综合地价法对农民比
    2023-03-01
    66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的征地如何做?
    征地程序如下:1、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2、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等等。国土资源部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很多的地方现在都有征地的案例,对于征地其实分为很多种,国家征地当地政府征地等等。征地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征地对于我们的距离非常的近,所以说征地方面的规定是很重要的。那么国土资源部征地程序有什么?征用土地的程序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
    2023-07-22
    249人看过
  • 制定一部土地征收补偿法
    我国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作了些规定,但毕竟太原则,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太具体,导致有些行为无法可依,操作起来不很规范,因而导致诸多矛盾纠纷,所以出台一部比较详细的法律来规范征收的各个环节很有必要。目前农民最大的呼声就是增加征收行为的透明度,征收行为要依法依程序进行,减少征收的周转环节,明确政府的职能作用,从而防止少数不法投机分子借国家征收之名,炒作土地牟利,致使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和农民的个人利益受损。目前的征收工作中,征收方似乎是政府的代言人,如某工业园隶属于某区政府,这种关系不能不令人生疑和困惑:征收到底是政府行为还是开发商的行为?政府部门到底在征收过程中充当了什么角色?笔者认为,在征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只能是引导、管理和协调,不要介入实际的征收工作中,更不能干预土地征收工作。此外,征收工作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不能边办手续边征收或先征收后补办手续,打法律的擦边球,
    2023-04-22
    136人看过
  • 土地征收管理部门的归属
    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农村土地征收属于哪个部门管农村土地征收归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也有可能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法律规范确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
    2023-06-30
    347人看过
  • 我家这边要被国土资源部征地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一、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体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2023-02-24
    167人看过
  • 征收新花样:部分安置房+部分货币!拆迁户说“算不过征收方”
    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明明写的很清楚:征收房屋,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但有的征收方只认识前半句,对于后半句习惯性地“遗忘”。近年来,征收方拆房补偿也给出了安置房+货币补偿的组合形式。但是出台后,一些拆迁户却不买账。这是为什么?拆迁户和征收方,各自有一本账,谁算得过谁?这是因为,拆迁户和征收方各算各的账。拆迁户:人家都拆富了,我们也不能少。征收方:拆迁项目资金有预算,不能轻易提高补偿。这两本账都抹不平,于是,拆迁纠纷也就多起来了。违法征收陷阱多,步步是坑。原来,大家本以为能多拿一些补偿。经过一测算,才发现征收方早就算计好了。吃亏的只能是拆迁户。特别是城郊、城中村等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这类房屋地理位置比较好,房屋价值比较高,但是由于是农村自建房,似乎是房屋征收经常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一些征收方喜欢玩文字游戏,做的补偿方案比一些移动公司的话费计算方式还复杂。让拆迁户看的头晕脑胀。算来算去,拆迁户发
    2024-02-07
    10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1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国土资源部征收公矿用地价格怎么征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
      行政征收土地房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入政府官网即可知道
    • 国家规定征收土地后将全部改变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这个部门对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楼上说得对,如果征用的是农村的土地的话,下面这个部门规章你可作参考。 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国家征用部分集体土地,补偿款给谁?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02
      你讲的问题属于国家征用部分集体土地,该征用部分补偿款到底是给全体村民统一分配,还是谁家的承包地被占用,补偿款就给谁家,这样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的土地补偿款给谁,要各省市自治区作出规定,根据我全国各地代理案件的情况,了解的,大部分省份没有按照国家的要求去制定这方面的政策,有的地方规定谁的承包地被征收,补偿款就给谁,比如向北京;有的地方规定,部分土地被征收,该土地补偿款由全体村民或者是
    • 农用地改征收必须经征用部门同意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29
      1、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