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且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上述通知规定,还要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减半收取登记费,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4种情形;二是免收登记费,包括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8种情形;三是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包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4种情形。
一、去哪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由于各地政府工作安排存在特殊性,并未将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归属于各地国土部门,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因此,在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仍应当在原登记机构办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后,各地可在该指定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不动产登记要询问哪些内容
1、询问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以下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以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
(1)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3)存在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否知悉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4)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与登记有关的内容。
2、询问记录
询问记录应当由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1)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且存在异议登记的,受让方应当签署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行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对询问记录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事项之间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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