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
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
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治相结合”的原则,但没有明确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所需资金的比例,从而导致这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资金的有力保障。
4、统筹层次低,覆盖范围窄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个制度规定执行得不到位,目前有大多数的省、自治区实行的仍是县级统筹,而且有不少大型国企以本企业为范围进行统筹统支。由于统筹层次低,化解风险能力差,保障能力弱,高风险企业参保难,已成为制约当地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从覆盖范围上看,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8.6%、40.3%和41.7%。且投保对象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而安全生产相对薄弱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如煤矿、建筑企业、运输企业等)覆盖率均很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与职工、雇工订立“生死合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企业发生事故后,往往是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5、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基金征收方面、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便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减少而支出增加。其次由于国家对于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渠道混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有的计入生产成本,有的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在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开支渠道不统一,开支项目混乱。
二、完善工伤保险管理的措施
1、健全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
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工伤认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申请、受理、认定的程序及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部分省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管理和程序;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的水平、标准和相关机构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
科学、规范、有效的费率机制,有利于工伤保险成本分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是根据企业的职业风险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率,确定和调整企业交纳工伤保险的费率。通过费率的确定和调整,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或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安全、健康。这就需要研究和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模式,其中包括科学确定风险费率的档次和浮动的级次;制定全国的行业风险费率,并根据各投保单位每年的职业风险变化和保险基金的支付率定期对费率进行调整。通过实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达到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安全健康意识,加强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目的。
当前工伤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还处于初级阶段,加之工伤保险本身政策性、技术性都比较强,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过于狭窄。目前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各类企业,没有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列入参保范围。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些单位同样存在着因工?煿??犐送觯?在处理时就形成了同样是工伤,却享受两种不同待遇的情况,不利于各类人员在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而被列入工伤保险范围的部分私营、外资、乡镇企业,又以种种理由不参加工伤保险,致使工伤保险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和集体企业。
二、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工伤事故发生后,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但部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营、合资企业,往往以职工违章操作为由不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认定。职工个人申报工伤时,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这就要靠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去调查取证,但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又困难重重。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还有不到位的地方。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反映,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企业老板怕花钱,不肯送其到正规医院去救治,致使工伤职工错过救治的最佳时机。另外,由于条件所限,对企业或职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时,还不能做到随时申请随时进行鉴定。
四、工伤保险基金存在浪费现象。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容易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漏洞,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有些企业上缴工伤保险费时,瞒报、少报职工人数。二是有些私营、合资、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就打起自己的小算盘,主动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三是有些医院见是工伤职工来住院治疗,就大手大脚,小伤小病大用药。
五、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存在着脱节现象。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但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中,有重工伤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
改进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途径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为企业营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良好环境的有力保障。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必须加大对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所有企业和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知名度,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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