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已公布,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学习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一、深入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在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1号令)基础上,从执法需要出发,总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本着量化处罚、细化程序、强化执法、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办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和执行方面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的处罚规定,作出衔接性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当前正在开展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贯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贯彻实施。
一是积极组织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办法》单行本、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办法》。要把学习宣传《办法》的活动延伸到每个乡镇、街道、生产经营单位,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二是围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方式,重点宣传《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办法》,使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制环境。
三是把《办法》的学习宣传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各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广大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对《办法》进行全面解读,努力把握《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提高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自觉性。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促进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权,严肃处理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一是认真做好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委托执法工作。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指导乡镇街道安监机构主动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报安全生产执法资格,取得执法资格后,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尽快与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要尽快委派执法人员参加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认真做好乡镇街道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所有执法人员都得到培训,切实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确保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认真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在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遵照《办法》规定的现场处理措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要求进行。要落实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告知、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予以告知、进行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
三是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准确填写有关内容和具体事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使用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并由省安监局印制的新版行政执法文书。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总局新版执法文书的种类(见附表)填写本单位所需的数量,并于三月十五日前将所需执法文书种类及数量报市局法规处,统一向省安监局定购。全市于四月一日起正式开始使用新版执法文书,原来的执法文书一律停止使用。
四是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备案工作。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统一管理,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员,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在方法、手段等方面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辽宁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有: 1、事前的监督管理:如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等。 3、事后的监督管理:生产... 更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河北在线咨询 2022-04-04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
安全生产监管员徇私枉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3-01-2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
-
建设法59条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澳门在线咨询 2022-04-0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
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介绍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23对所辖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煤矿存在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