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锡政发〔2008〕86号
【发文单位】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廉租住房
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无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第四条无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无锡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总工会、建设、规划、国土、物价、统计、公安、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008年本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等劳动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2007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迁时认定的补偿面积和住房转让面积,应计入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
第三章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第十条租赁补贴按照保障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
租赁住房补贴额=(住房保障建筑面积-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补贴额
2008年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按一人户30平方米,二人户40平方米,三人户50平方米,四人及以上户6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持有《无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月补贴额为7元。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
(1)烈属;
(2)市级以上劳模;
(3)市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残儿家庭;
(4)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5)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
(6)享受低保的无房家庭。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按建筑面积一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二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给。符合实物配租的,实行轮候配租。
第十三条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不接受住房保障部门配给的房屋,也不选择租赁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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