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押、查封欠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习称“以物报税”),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重要税收保全措施之一。
近年来,随着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以物抵税已成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有力手段。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实际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执法力度仍显不足。以物抵税对于清缴企业欠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强化税法刚性,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法制淡薄的欠税企业还起到了一定的震振作用。但近年来尽管税务部门查处税收案件的数量,以及以物抵税的数额都呈快速上涨的势头,拍卖公告和锤声不断,但同全国高达数百亿元的巨额欠税数字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造成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一是有一些地方行政领导本位主义作祟,以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为名,通过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手段,为税务部门执法设置障碍;二是一些地区税务部门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对以物抵税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这既易得罪某些领导,又易伤害征纳关系,不愿过多采用。
2、入库税款价值大多低于抵税实物的扣押价值,造成税收保全难。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扣押、查封纳税人用于抵税的实物资产价值,应与应纳税款相当。但现实经济生活中,税务部门扣押、查封实物来抵缴税款,往往是在企业经营不佳,濒临破产倒闭,无力缴税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用的非常措施。扣押、查封用以抵税的产品、物资、设备大多物非所值,特别是一些过时、滞销商品及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与市场价格有着很大差距,税务部门往往难以合理确定其实际价值,造成高估现象在所难免。另外抵税实物普遍存在变现难的问题,为了及时组织税收入库,税务部门只有将抵税实物进行低价拍卖或削价处理,抵税实物的运输、保管、拍卖等事项,又需要税务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保管费、运输费、仓储费、组织拍卖费等方面的支出。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抵税实物与入库税款之间的价值差距,从而造成了税收流失。
3、抵税实物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从实际工作来看,税务部门对抵税物资的管理和处理,绝大多数是比较规范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些税务部门对抵税实物保管不善,不能及时登记造册,不能明确专门保管和维护人员,由于缺乏完备的管理手续和思想上不重视,造成抵税实物在运输、保管、拍卖过程中,丢失、毁损、变质等现象时有发生。
4、以物抵税被一些企业所利用。作为偷逃国家税收的隐蔽手段。当前我国企业税收法制观念普遍仍显淡薄,部分企业把挖空心思偷逃国家税收,作为缓解资金不足、降低企业成本的“捷径”。不仅一些困难企业,而且一些生产经营运转正常的企业,也以资金紧张为借口,千方百计地拖欠税款,当税务部门上门催缴时,便乘机提出以滞销、积压、破损、假冒伪劣的商品物资来抵缴税款,以物抵税成为这些企业摆脱“包袱”,逃避法律制裁的“金蝉脱壳”之计。同时值得警惕的是,一些税务干部在以物低税过程中,不惜损害国家利益,收受企业的好处,给企业以默许、暗示,甚至纵容、支持,以物抵税则又成了掩人耳目损公肥私的隐蔽手段。
(二)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从多方面入手,采取标本兼治对策加以解决十分必要。
1、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近年来,企业欠税现象日趋严重,大量欠税直接影响了整个税收收入的进度和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弱化了税收刚性,冲击和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国务院也多次指示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大力清缴企业欠税。扣押、查封欠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重要税收保全措施,实践证明也是清缴欠税的有力手段。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端正对以物抵税的认识,顶住来自不合理行政干预的压力,克服怕得罪人的消极思想,加大执法力度,把以物抵税作为清缴欠税、强化税法刚性、震慑欠税企业的有效措施加以合理应用,以扼制企业欠税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完善税收法规,规范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扣押、查封纳税人用于抵税的实物资产价值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暴露出难以适应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的问题,易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建议尽快加以研究改进与完善。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规范对抵税实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要做到扣押查封手续齐备,登记入册及时,明确专人保管着护,确保抵税实物的安全。在处理变现工作中,要坚持公开拍卖,合理作价的原则,尽量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
3、采取措施防止以物抵税工作的变形。各级税务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对采取故意拖欠税款,以图通过以物抵税的手段达到混水摸鱼目的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对在以物抵税过程中,不惜损害国家利益而造成税收流失的税务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从而防止税收领域中这一不正常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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