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丁某系邻村农民。一日,孙某的一匹怀孕的母马跑入丁某的马厩内,丁某一时不知失主是谁,且见母马即将临产,便将该马饲养于厩中,精心饲养:同时发出招领启事。孙某之马分娩,丁某照料一夜,母马生下小马后患病,孙某请来兽医为其诊治,但终因医治无效而死去。事过数日,孙某闻讯,立即赶到丁某家中所要马驹,并要求丁某赔偿母马死亡损失3000元。丁某与之争辨,双方争执不下,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损失。丁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饲养费用及因照料母马分娩被母马踢伤所花费的医疗费50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上述事实,判决如下:
1、原告支付被告饲养母马和照料马驹的草料、劳务以及请兽医、因被马踢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380元;
2、被告返还原告马驹及死马马皮。
《分析》
本案中,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据此要求本人孙某偿还自己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应把本于无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归于本人。第一,丁某管理了他人事务。丁某捡到孙某的马驹,贴出招领启事,说明丁某并没有将母马及所生马驹据为己有的意思,其精心饲养并照料母马分娩,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第二,丁某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意思。丁某精心饲养并照料母马分娩,又请来兽医医治分娩后生病的母马,这都是为了避免孙某财产受损失的行为。虽母马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在客观上造成了孙某的财产损失,但只要丁某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管理意思,既不影响其无因管理行为的成立。第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法律虽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但未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物负有管理、照料的义务。丁某也没有受孙某委托而饲养、照管母马的义务。因此,丁某拾得母马后予以饲养、照管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
丁某的行为既已构成无因管理,便可要求本人孙某偿还其为管理本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既包括丁某为管理孙某的事务所直接支出的费用,也包括丁某为此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丁某为饲养母马和照料马驹的草料、劳务以及请兽医的费用和因此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都为必要费用,均可请求返还。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既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应当将管理的利益归于本人。丁某管理他人即将临产的母马,应当将所获利益归本人所有。现母马产下马驹后因病死亡,原物的大部分价值已不存在,但其生产的马驹及剩余产值马皮仍存在,应归本人所有。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管理人他人事务中负有适当管理义务。如果因其未尽此义务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在本案中,丁某作为管理人,对拾得的母马精心饲养,在母马分娩的时候照料一夜,又请来兽医诊治分娩患病的母马,这都说明丁某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尽管母马因病医治无效而死亡,但因丁某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已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对本人财产损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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