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5、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另外,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1、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3、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人的指定
1、随机方式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轮侯、抽签、摇号等形式
2、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不得少于3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的1/2以上通过。
3、接受推荐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五、更换管理人的情形
1、执业许可证(机构)、营业执照(机构)或职业资格(个人)被吊销、注销或者取消;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4、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
5、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7、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六、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报酬的分段确定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的报酬:
1)不超过100万(含)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500万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1000万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5000万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1亿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5亿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2、担保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10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债权人会议主席。
4、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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