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判决书揭示出嫁女的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09:33:39 484 人看过

外嫁女状告村民小组胜诉

本报讯2011年3月,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三亚市人民政府征用了凤凰镇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某建设项目用地,该镇梅村村委会冲米小组的土地被征收,该小组村民董X楠因为是外嫁女,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日前董X楠起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法官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判决外嫁女胜诉,并依法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记者张瑜

据了解,2011年3月,三亚市政府征收了凤凰镇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清华大学三亚国际数学论坛会议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该镇冲米小组的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补偿款。2011年7月份,冲米小组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将所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分配方案为:除“外嫁女”外每个人均分得土地征用补偿款7800元,冲米小组以董楠已出嫁,王瑶是“外嫁女”的子女为由没有分给董楠、王瑶土地征收补偿款。后董楠催要,冲米小组拒绝分配。董楠、王瑶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经查,董楠、王瑶的户口属冲米小组,系冲米小组的村民,董楠以冲米小组的组员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冲米小组的集体土地耕种。董楠从2010年3月18日与王朝结婚到生育王瑶,仍在冲米小组生产、生活。2010年1月1日,冲米小组给董楠、王瑶办理了社保。董楠在其夫家、王瑶在其父亲家所在的内地某市苏龙口镇压南坡村民委员会没有分配到土地及其他福利。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应参照《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4)目的规定确定。该目规定:“凡嫁农女性村民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仍在娘家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的,该嫁农女性村民及其子女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村民同等待遇的收益分配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三亚市凤凰镇梅村村民委员会冲米小组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楠、王瑶各支付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7800元,共计15600元。

判决书必须是判决书上的日期吗

判决书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判决书上的日期。民事一审判决书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即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行政一审判决书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刑事一审判决书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审判决书在送达时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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