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生育保险相关知识问答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31:55 121 人看过

1、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给予生育妇女发放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势力而确定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即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虽然分别建立,但其项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当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56天;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内容是将正常产假由原来的56天延长为90天。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3、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4、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的生育的合法权益。

二是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她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享受有关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是实行生育保险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补充营养。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产期检查,围产期保健指导等,为胎儿的正常生长进行监测。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如发现畸形儿,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对于在孕期出现异常现象的妇女,进行重点保护和治疗。以达到保护胎儿正常生长,提高人口质量的作用。

5、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二)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三)医疗服务。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6、我省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缴费比例为多少?

省政府于1992年5月1日颁发了《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从这时起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我省生育保险基金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缴费比例是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四缴纳。

7、我省生育保险有什么待遇?

已婚女职工生育后一月内,由经办机构一次性划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由产妇单位按标准发放。拨该产妇生育保险费标准: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顺产发给3.5个月;牵引产、吸引产、钳产发给4个月;剖腹产或多胞胎发给3.5个月。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上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5个月发给,妊娠3个月(包括3个月)流产的发1个月。

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包干用于:产妇分娩期间医药费;按规定的产假工资、物价补贴和奖金;产妇营养补助费。如不够开支时,不足部分由产妇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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