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裁定法定期限是多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30:39 413 人看过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程序

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其他人认为已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41条第l款、第2款所规定的不当注册的情形的,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最好直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上下载,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受理

综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驳回:

1.违反商标法第42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2.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3.违反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4.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被争议人放弃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对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公开或不公开审理将依法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41条,而《商标法》第41条又涉及《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等条文。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裁定撤销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反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裁定维持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有关的部门会进行一定的处理,商标法对于此类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即使自己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实际的运用会导致问题不断加剧,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还是应该按照有关的规定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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