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争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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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对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该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受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被争议商标注册人,并随通知转去《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1份,限期作出书面答辩。逾期不答辩或拒绝答辩的,不影响评审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依法予以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争议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对于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及公告。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在先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则终局裁定维持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商标法》第41条规定了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争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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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 2.两者内容不同; 3.提出时间不同; 4.申请主体不同; 5.提出原因不同; 6.处理机构不同。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或者驰名商标权利人因某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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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的法律规定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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