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一、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的规定: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由哪里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更适合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准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方,犯罪行为持续、持续或者继续的,可以由犯罪行为持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让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也可以到达公安机关管辖。
三、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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