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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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等。
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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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则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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