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煤炭工业部
文号:煤审综字[1998]第15号
发布日期:1998-1-21
执行日期:1998-1-1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和使用审计证据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证据,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资料。
第三条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四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
(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第六条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经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同意指定或聘请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七条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单位有关人员、有关部门或被审单位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被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应重新取证。
第十一条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挪用收入、偷漏税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
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统一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炭工业部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的规定
213人看过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
462人看过
-
煤炭工业部审计局关于贯彻执行《煤炭内部审计规范》的通知
279人看过
-
内部审计机构及职权
210人看过
-
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
317人看过
-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
444人看过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第六条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煤炭工业经济工作中心和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煤炭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以及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第11条规定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1专兼职复核人员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书面复核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复核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名称;(二)复核意见;(三)提出书面复核意见的日期。书面复核意见由复核人员署名。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第八条新规是怎样的?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审计组应当向专兼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材料:(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五)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六)专兼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规定第十二条具体内容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2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