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再就业证件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18:53:12 435 人看过

(一)再就业证件办理相关政策

1.办理范围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以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2.失业登记的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3.注销失业登记人员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市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或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4.失业登记证办理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常住地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下列人员需出具:

(1)从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出具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4)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出具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出具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证明;

(6)承包土地被征用后未就业的,出具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转非证明;身份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未就业的,出具公安部门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市外户籍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居住证、婚育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指南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可持有关资料到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三)咨询电话:7923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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