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54:11 185 人看过

发文单位: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文号:沪住质[2002]106号

发布日期:2002-8-1

执行日期:2002-8-1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纪律

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

(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

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

(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对材料不齐全退回的,由住宅建设单位补齐后重新提出申请;对按照管理权限不属本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告知其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地址和电话。

三、统一现场踏勘程序和要求

(一)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发展局执法人员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会同市住宅发展局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

(二)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踏勘。在现场踏勘前,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住宅建设单位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现场踏勘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现场踏勘必须有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同时检查,查看该基地是否具备《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七条要求,基地条件是否与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相符,并拍照留作证据。拍照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1.小区大门;

2.小区内的街坊道路、路灯;3.小区围墙、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

4.部分住宅整体立面;

5.水、电、市话等配套设施箱;

6.全气化地区煤气室外镶接处。

(四)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后,应当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踏勘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踏勘表》),并与住宅建设单位项目联系人分别签字和填写日期。

(五)现场踏勘后若发现该基地不符合《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经住宅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执法人员应再次到现场踏勘检查基地符合条件后,再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统一审核发证程序和要求

(一)现场踏勘该基地符合条件后,执法人员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验收意见表》)后,报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最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发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受理到审核发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验收意见表》上的基地编码、基地名称、地址、建设单位、验收项目、门牌号、幢号、面积、验收情况等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在经办人意见栏目中,应使用统一的规范语言。

(三)根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幢住宅发放一张《许可证》,一张《许可证》不得允许二幢以上的住宅投入使用。

五、规范档案管理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要求归档。

(一)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许可证;

2.验收意见表;

3.现场踏勘表;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

6.送达回执;

7.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8.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9.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12.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13.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的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1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6.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7.有电梯的项目电梯安全证明;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后,如因各种原因而不发放《许可证》,也应将有关材料作为档案收集保存。

(二)下列一些材料必须使用全市统一样式:

1.验收意见表;

2.现场踏勘表;

3.限期整改通知书;

4.送达回执;

5.受理通知书;

6.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7.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自来水、供电、燃气、通信);

(三)下列材料上必须加盖有关印章:

1.在《受理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许可证》上加盖"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空白部分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2.凡提供的材料属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签名;

3.在《现场踏勘表》"是否合格"一栏上加盖"合格"、"不合格"印章;如现场无表中所列内容,则在"是否合格"一栏中划斜杠;

4.除《许可证》以外的执法文书上若有更改处必须加盖"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校正章"。

(四)《许可证》的打印:

1.《许可证》需由平板打印机打印,一式五份;

2.在《许可证》幢号栏目中应填写该住宅单体的施工幢号,而不是幢数或门牌号;

六、"住宅交付使用审核专用章"必须由各区、县住宅局(署)办公室统一管理。

七、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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