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9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省政府授权,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评价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每项评价项目分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含90%)以上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底,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
108人看过
-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评估考
205人看过
-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委会办公室等《关于温州
103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合肥市食品行业协会基
198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339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福州市食品安
72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
江苏省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3-10-30食品有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要求10倍赔偿,对于不超过1000的可以按照1000赔偿,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5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食品采购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4)其他不符合食
-
绿色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1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
-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4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一探讨。鉴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