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自首犯认定及法律适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0:41:31 384 人看过

自首的认定如下:

1、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罪行,那是检举而不是自首。

2、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全部罪行,不能有任何隐瞒。全部罪行是指犯罪人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过程的细节。

3、犯罪人供述罪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其他方式,只要是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一般可以成立自首。

行贿罪自首自首的如何认定

行贿罪认定自首的情形:

1、被告人主动投案后供述了主要案件事实,是自首;

2、受贿人告发行贿人有行贿事实,侦查机关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犯罪嫌疑人经司法机关说服、教育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

3、行贿人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也可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7日 12: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关于适用自首制度中遇到的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对于当前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新刑法对自首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条文明确自首的定义,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2)放宽了自首的构成条件,即取消了原司法解释中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条件;(3)规定了准自首的情况,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4)加大了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的解释》对自首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详细的解释。应当说,现行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遇到许多问题,下面仅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下探讨和研究,以利自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关自动投案中的几个问题1、关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
    2023-06-11
    322人看过
  • 共犯自首与立功的区分认定问题
    我国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分别规定了自首和立功,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解释》)。据此,共犯的自首与立功一般不难区分,但是由于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和立功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往往比较难以区分共犯交待同案犯的自首与共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共犯交待同案犯情况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有必要对此予以探讨。一、共犯交待同案犯与揭发他人犯罪问题共犯交待同案犯与立功中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如何区别?或者说揭发同案犯,仅是共犯人自首的成立条件,还是在成立自首的同时还构成立功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曾有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不要求共同犯罪人必须交待出其他共犯人单独实施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则必须如实交待,才能按自首论处。当然,如果犯罪分子
    2023-06-11
    390人看过
  • 适用“准自首”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由于“准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主动投案这一条件上的欠缺,不具有一般自首的直观性、明了性,往往容易忽视对这一情节的认定。所以,在具体的个案中,应注意犯罪分子所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就这部分成立自首,而不是全案成立自首,对此应予严格分清,以防滥用、错用。认识到这一点不仅仅有益于法官对犯罪分子的准确量刑,其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克服部分司法人员在认定“以自首论”时的心理障碍。有的司法人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定式支配下,有意、无意地忽视无罪、罪轻的事实和证据,总是认为对已被抓获归案的(有许多是颇费周折才被抓获的)犯罪分子“以自首论”就得对其从轻处罚,在心理上觉得不平衡,却没有认识到“以自首论”仅限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而非全部罪行。我们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坚持客观地看待、处理问题,坚决杜绝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当然也不是说有自首情节就必须得从宽处罚,根据
    2023-06-12
    238人看过
  • 关于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
    建设用地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因专业性强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之中,为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和依法行政带来不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纠纷会大量出现。因此,通俗而又系统地分析涉及建设用地的有关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建设用地的依据-规划和三证1、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2023-06-10
    419人看过
  • 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应供述的自己罪行的范围,必须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相适应。第一,主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主犯中的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下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的罪行以及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二,从犯应供述的罪行。从犯中次要的实行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应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从犯中的帮助犯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犯罪行为。第三,胁从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下实施的犯罪,以及其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罪行。第四,教唆犯应供述的罪行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二)数罪自首的
    2023-08-18
    188人看过
  • 认定自首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这种行为仍然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因此,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行与纪委所掌握的罪行不是同种罪行的,应当以余罪自首论,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则不应当以自首论。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1、这种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动投案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前提,如实供述
    2023-02-11
    323人看过
  • “双规”期间自首的认定问题
    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这种行为仍然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有的认为这种行为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还有的则认为纪委的“双规”措施相当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更为严厉,因此,行为人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的罪行与纪委所掌握的罪行不是同种罪行的,应当以余罪自首论,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则不应当以自首论。江苏省《关于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相关问题会议纪要》认为,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尚未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仅因形迹可疑或调查取证需要,找行为人教育、盘问或取证,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首。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已经发觉行为人的犯罪事实,行为人如实交待自己的
    2023-06-11
    274人看过
  • 关于法律竞合与法律适用问题
    上文的分析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基本上一种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的关系。但是,我们得出这种关系是以两法的调整对象,即它们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为基本依据的。此外,我们还应当从法理学的视角对两法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事实上,在学界,也有学者认为两法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作出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所谓法律竞合是就不同法律之间所调整的相同的或者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而言的。事实上,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关系。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则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我们承认并且非常强调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紧密联系并非相同或者交叉,而是属于逻辑上的相互衔接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整体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并不存在这
    2023-02-28
    309人看过
  • 关于建设工程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虽然构成不动产,但该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专属管辖内容:(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
    2023-07-14
    194人看过
  • 关于继续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的某种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后,在一定时间内其犯罪行为处在一种不间断的持续状态。继续犯是一个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同一个权益,触犯的是一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一罪。如行为人在境外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了间谍组织交代的任务。至此,该行为人已经具备了间谍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所犯间谍罪已达到既遂状态。此后,行为人受派遣潜入我国境内从事间谍活动,在持续数年里,为境外间谍组织搜集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社情情报,向境外非法提供我内部绝密、机密文件若干件。该行为人入境后为境外间谍组织搜集我国情报的行为,是行为人间谍犯罪行为的继续,其在境外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了间谍组织交代任务的先行为与受派遣潜入我国境内从事间谍活动的后行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相互独立的数个行为。其数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是法律意义上犯间谍罪的一个行为。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后,不但犯罪行为仍然持续,而且犯罪状态依然处
    2023-06-11
    140人看过
  • 刑罚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一、怎样对刑法中“以上”、“以下”的含义进行补正解释刑法第九十九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一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应包括本数,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二是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自由刑的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举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五年、八年有期徒刑,如果这里的总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数,则对于该犯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这一处刑结果等于适用并科原则;如果这里的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数,则该犯可能仅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从而与采用吸收原则无异。根据我
    2023-06-11
    76人看过
  • 认定自首都有哪些常见问题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在劳动教养期间供述本人罪行的,包括对劳动教养原因的事实作出重大更正和补充,以致有适用刑罚必要的,都应认定为自首。三、翻供后,能否成立自首司法机关还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挖掘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犯罪的成立,因而自首的客观效果亦不复存在。鉴于行为人先前的供述行为没有保持必要的延续性,其积极效果已被其后的翻供行为所抵销,因此,自然就没有适用自首的余地。四、供述同种罪行的,能否成立余罪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余罪自首论;属同种罪行的,则以坦白论。五、“形迹可疑”型自首的
    2023-06-18
    91人看过
  • “投案自首”的认定与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以下简称治安自首)治安自首在治安案件中的运用如同一把双刃剑,正确合理的运用将会给社会带来积极作用,使在逃违法分子在国家政策、法律的感召之下自动投案,在宽大处理中得到“优待”,从而促使更多的违法人员投案自首,提高结案率、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等积极作用。若不能正确合理运用则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是徇私枉法、纵容违法、败坏风气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而实际办案中我们基层民警经常为治安自首的认定及量罚产生分歧与疑惑,为此本文试图借鉴刑法中关于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及其理论研究成果对办理治安案件中投案自首的认定与适用作粗浅的分析、阐述。一、治安自首的概念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治安自首主要由两部分构成①是主动投案②是如实陈述。现我们借
    2023-06-11
    480人看过
  • 外国人犯罪适用法律问题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犯罪,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同时也应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一、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2023-06-11
    14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有没有触犯刑法刑罚适用及其相关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9
      刑罚适用及其相关问题有以下,前罪受外国刑罚处罚的人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实际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二是依照我国刑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对于前者,可以将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视为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对于后者,尽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并已经刑罚执行完毕,但由于这种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成罪,即不应负刑事责任,且我国对外国法院的刑事判决原则上
    • 关于欠款纠纷及其适用法律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5
      债务纠纷适用的法律:借款合同适用《合同法》;民间借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 关于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4-11-27
      1.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调查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触犯的具体职务犯罪的罪行,则可被视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将被视为自首。 2.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调查时没有自动投案,或者没有如实供述自己触犯的具体职务犯罪的罪行,则不可被视为自首。
    • 有关侵犯权益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及诉讼费用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4-11-23
      1、根据物品数量和收费标准,收费如下:(1)无财产争议:6000元至20000元;(2)法律文书:600元至2000元;(3)律师见证:2000元至10000元;(4)代办公证:1500元至3000元。 2、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和收费标准,收费如下:(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物品价值的7%,但不少于5000元;(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物品价值的
    • 关于如何认定体内藏毒的自首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5-01-26
      体内藏毒的自首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