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3:45 447 人看过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东方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

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征地费使用管理,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实施。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征地费用的测算、征地费用的收取和支付以及监督征地费的发放,并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土地确权、用地矛盾协调和监督征地费发放和被征地单位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被征地村委会负责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地类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费的发放和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配合乡镇政府协调解决群众间的用地矛盾,办理相关征地手续。

第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办法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费支付给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在第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包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管理、使用或分配给农民。

(三)被征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四)被征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或者村以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管理,其使用和分配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征地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逾期未支付的,已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无效。

第四条征地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土地征用的相关补偿费用。

上述单位开展征地工作的经费由市政府按工作需要拨给。

第六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2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文号:东府〔2008〕65号发布日期:2008-5-29执行日期:2008-5-2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搬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对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搬迁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节约型社会,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和《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
    2023-06-07
    467人看过
  •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二日辽阳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规范我市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河东新城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6号)、《关于继续执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辽市政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共享河东新城建设发展成果的大局出发,调动各方面力量,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扎实稳妥地完成河东新城一期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基本原则?河东新城一期建设规
    2023-06-08
    331人看过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十一日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工作中各项补偿费用的标准,保证建设用地征用土地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征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第四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二)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2023-06-10
    95人看过
  •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五月十六日丹东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丹政发[2006]21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二)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四)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第四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
    2023-06-06
    15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土地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快郑东新区建设步伐,推进入驻项目建设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行用地保证金制度。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选址意见书》、规划定界图和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局)《关于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函》,到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计划财政局(以下简称计划财政局)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标准为起步区内物流、医院、学校和基础设施类项目8万元/亩,其他项目10万元/亩;龙子湖地区内项目7万元/亩。逾期不缴纳协议用地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用地,所涉及用地由土地规划局报请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郑州市
    2023-04-22
    30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1988]85号)自颁布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8年9月市政府第70号令废止了《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暂行办法》。鉴于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尚未制定,为保障市政建设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合肥市市政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快市政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含立交)、排水设施(含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城市防洪设施(含南淝河、大房郢水库)、环卫设施(含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公厕)、停车场等建设工程的征地补第三条市政工程
    2023-06-10
    265人看过
  • 抚顺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抚顺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的征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须附具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预审报告。第四条下列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其它项目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第五条征地时年产值按实际地类确定。核减耕地面积时,按在册地类予以核减。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七条征地时地上无青苗的不得补偿青苗款。第八条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予以补
    2023-04-22
    24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12月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征用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可实行留地安置。第三条留地安置是指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土地,鼓励其从事二、三产业经营,从而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的一种安置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留用地使用计划。第五条留用地指标按征收耕地面积的8%确定,由市国
    2023-04-22
    289人看过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第四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
    2023-06-05
    409人看过
  • 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汾江、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镇近郊地区个人和集体的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市镇近郊地区属于农民、居民或集体所有的,尚未纳入房管部门管理的出租房屋,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三条市镇近郊地区个人和集体的出租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管理。出租房屋比较集中、数量较多的地方,可以组建出租房屋管理小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房管、工商、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日常管理事务。第四条出租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或房屋管理小组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房管部门经检查认为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文号:穗府[2008]13号发布日期:2008-4-11执行日期:2007-1-1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反映。《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与适用税额标准规定》(市政府令[1997]第12号)按政府规章立法程序予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订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分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调整如下:一、土地等级及税额。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一)一级土地。天河体育中心商务区(西至体育西路、东至体育东路、北至天河北路、南至天河南一路);北京路(中山路口至大南路口之间路段);上九路、下九路。(二)二级土地。越
    2023-06-07
    414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自”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湖州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本地车辆实施通行费统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州市区本地车辆通行费统缴,是指对在湖州市区范围内登记上牌的车辆一次性征收市区“四自”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年度通行费(以下称车辆年通行费)。凡湖州市区的本地车辆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车辆年通行费。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征收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车辆年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物价、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执法、农
    2023-06-08
    174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人民政府,贵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国道主干线贵阳绕城公路西南段(以下简称贵阳绕城公路),是上海至瑞丽国道主干线(GZ65)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重庆至湛江国道主干线(GZ50)相接,并和建成的东北绕城公路、东出口公路共同构成贵阳市高速外环线。绕城公路全长55062公里。设计标准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上报概算总投资为32亿元,预计占用土地46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86公顷),拆迁房屋8万平方米。全线涉及贵阳市所辖花溪、南明、小河、高新、乌当、白云六个区。一、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编制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
    2023-06-05
    16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益阳市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0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征收土地过程中存在土地界址不清或权属、地类、面积等争议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量、勘界。
    • 山东省常州市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3
      经省国土资源厅苏政地批准征用土地。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核准后的土地权属单位、面积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城市路网完善工程东经120路 二、征用土地位置:常州市区、区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常政文件执行。 1、土地补偿标准:耕地按2元亩其它农用地按17600元亩水利
    •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养犬暂行规定的通知第5条是如何规定的?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立由公安、财政、农业、卫生疾控、住建、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并具体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规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财政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农业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2-14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主要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将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和农业人口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