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不需要登记,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占有使用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它的特征,
(1)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没有处份权利;
(2)具排他性的权利,表现在,他人不可侵害,同时,变更时(动迁,征用等)享受补偿权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
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村民。
2、申请人提出申请。
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后者接到申请后到现场查看。
申请人填写建房用地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3、可以作为宅基地的土地,应付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如果占用农用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在民法典中同一个村是可以进行房屋买卖的,农民为建自有房屋是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进行房屋转让的时候是需要经过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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