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举证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充分的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应当在庭审结束前完成举证,其举示的证据应当包括:
1.证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
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
3.证明争议发生、发展过程的证据;
4.证明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
5.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
6.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7.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1.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记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仲裁委许可,发放证人出庭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要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仲裁代理人以及申请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证人。
3.对专门性问题要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鉴定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进行,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该证据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做简要说明,签名盖章,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举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提出书面延期举证申请,由仲裁委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六、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七、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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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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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如何举证,劳动仲裁举证逾期自告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08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拒绝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