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条件和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4:21:40 121 人看过

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且房屋所在区经批准实施试点的,即允许其上市出售。

下列情况,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1.正局级以上在职干部所购买的(包括以正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所购买的)的公有住房;

2.副局级在职干部和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干部和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均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格多层住宅在5000元/M2或高层住宅在8000元/M2以上的内销商品房);

3.学校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龄相关文章
  •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一、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二、交易原则: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还包括交易规则。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
    2023-06-16
    158人看过
  • 外资并购的条件和范围
    1、资产并购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对于资产并购,早在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外商、侨商、港澳台同胞购买国有小型企业,除商业企业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从而确认了外资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直接并购。但对其他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并购,则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过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企业兼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则外商投资企业应该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也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进行资产并购,即进行间接并购,其主要适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指导目录》),其中后者具体规定了外资投向的范围并对部分产业外资股权进行了限制,如有
    2023-06-06
    214人看过
  • 湖南省湘潭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存量住房的合理流通,满足居民住房消费需求,建立新的住房流通体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1999]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根据房改政策,已购完全产权的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可以买卖、交换、赠予、出租、抵押;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户,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第三条下列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1、以标准价购房,未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的;2、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或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3、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不能向社会出售、出租的;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处理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上市
    2023-04-22
    499人看过
  •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
    本市已有60多万户职工购买了公房,并按规定申领了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部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售公房)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了产权转移。现就已售公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规定如下:一、赠与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二、继承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共同继承已售公房的,全体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文件;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2023-06-10
    52人看过
  • 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
    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1、公有住房转移登记费:按房屋实际售价的0.8%收取;对原“优惠售房”已获得部分产权现转为完全产权的,按所补的实际差额的0.8%收取。上述规费产权单位承担0.5%,购房个人承担0.3%。2、房屋评估费:按售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元收取。对原“优惠售房”现转为完全产权的,应扣除原已收取的评估费。3、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对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收费标准
    2023-06-10
    80人看过
  •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计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
    2023-04-22
    284人看过
  • 上海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1、购买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2、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建造、翻建、大修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四、离退休提取条件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且无公积金贷款。五、
    2023-05-09
    479人看过
  • 佳木斯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佳木斯市个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二000年六月十二日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搞活住房流通,适应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包括:(一)1994年年底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平房和砖木结构的楼房为全部产权的住房。(二)按市政府[1994]18号令规定购买的部分产权、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三)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四)国家扶持、单位补贴、集资建房出售给个人的住房。第四条允许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
    2023-06-10
    220人看过
  • 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出售条件第三章税费缴纳第四章买卖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对〈南京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是指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解决住房困难户政策购买的解困房,按实施国家安居工程政策购买的安居房,按政府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售,包括已购公房的买卖、交换行为。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2023-06-10
    322人看过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中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
    2023-06-10
    210人看过
  • 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要交哪些税
    一、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要交哪些税从现行的税法分析,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涉及到的税种有:两税一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1、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2、个人所得税,财产转移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以售房人销售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3、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5年后出售,免征;4、印花税,按销售额的0.5‰征收。按现行的税种收税,推算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缴纳的税额。假定职工当年按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所付房款为X,出售已购公房款为Y,土地收益按所得房款的5%计收。两税-费额(A)=Y×0.055×0.94(1-5%)=4.9115×10-2Y个人所得税(B)=[Y×0.94-X-A-Y×0.94×5%]×20%=0.1688Y-0.2X印花税(C)=Y×0.94×0.5‰=4.7×10-4Y应纳税总额(D
    2023-05-31
    370人看过
  • 怎么申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首先,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
    2023-04-22
    481人看过
  •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和出售条件的区别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条件商品房出售条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了竣工验收证明已经确定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水、电、煤等配套工程与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无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鉴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约,并鉴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座落、结构、装修与设备标准,商品房建筑明细表、预售分期计划、、预售地点与方式、委托律师、交付使用日期等确定了商品房销售方案无进行了房屋勘测,并取得了勘测报告无取得了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确定了房屋的门牌号码无(住宅商品房)取得了住宅交付
    2023-06-13
    248人看过
  •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收入的归属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2023-04-22
    234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龄
    词条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 更多>

    #工龄
    相关咨询
    •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如何保障已购公有住房的优先购买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1
      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而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将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上市出售房改标准价的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同等出售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搜索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
    • 一是对禁止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25
      1、以低于住宅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未按规定补充住宅价格2、住宅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超过标准的部分未按规定返还或补充住宅价格和装修费用3、户籍冻结地区,在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享的住宅,其他共享者不同意出售的5、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后形成新住宅困难的7、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8、县法律规定以上的人不得出售。
    • 哪些情况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3
      下列几种情况的已购公有住房都不得上市出售:(1)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未经单位同意或未由标准价改为成本价的房屋;(2)央产房未经央产权单位备案同意出售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中一人不同意出售的;(5)房屋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6)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7)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后购买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8
    •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是否要征求原产权单位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12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职工个人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可以不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特殊约定一般指单位与职工约定该房屋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如果有约定,要从其约定。
    •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否可以上市出售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6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