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和解是指他们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和解是指他们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2、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
和解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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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和解对于解决争议、缓解紧张局势具有重要作用。和解协议的达成可以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和解也有助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和解的作用不容忽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和解来解决争议。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的,视为和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
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的和解是指他们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和解对于解决争议、缓解紧张局势具有重要作用。和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判决书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间内当事人不申请执行的,视为和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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