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安府办发〔2007〕37号
发布日期:2007-5-21
执行日期:2007-5-21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基本准则》),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计结果整改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作出的整改批示意见及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各被审计单位必须对照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含审计建议)逐项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整改落实,务求实效。
二、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应当在90日之内落实完毕,在按法定程序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审计局(须附相关会计资料及其他书面资料复印件)的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
三、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工作(尤其是审计决定的执行)在90日之内尚未落实完毕的,根据《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须书面报经市审计局批准适当延期执行,到期未执行完毕的由市审计局报告市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四、市审计局要定期对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执行情况开展回访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作出的整改批示意见以及按照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含审计建议)认真整改和落实,并将有关回访检查情况专题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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