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池口镇某村村民吴某出嫁多年,至今供养亲生母亲已有8年之久。近日,母亲得了轻微脑血栓,行动受限,于是,吴某在没有通知弟弟的情况下,将老母亲悄悄放到弟弟家门口。当弟弟出门时,发现老母亲正一个人坐在自家门口。弟弟便上前询问原因,母亲说,是他姐姐送她来的,说是让她回家住。弟弟听了,立即火冒三丈。8年前,姐姐主动将老母亲接走,说是由她养老。在此期间,母亲的养老费、医疗费等福利待遇都被姐姐领走,共计有4万余元。当时接走时,母亲身体健康,替姐姐做家务。现在,老母亲有病,不能干活,悄悄给送回来了,连声招呼都不打。弟弟夫妇将母亲搀扶到家中耐心侍候。谁知,三天过后,母亲认为住在儿子家不习惯,坚决要求回到闺女家住。弟弟拗不过,只得将此情况向村调委会反映,在征得村调委会同意后,带着母亲到姐姐家,并说明了情况。
出乎意料,老母亲到姐姐家没几天,弟弟突然接到一纸诉状,是老母亲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家析产。弟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于是,将诉状交到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委会予以解决。
调委会觉得这事有些蹊跷,平时老太太和儿子、儿媳关系不错,母子感情很好,不可能把儿子告上法庭。于是,调委会主任立即来到姐姐家,直接向老太太询问打官司事宜。当时把老太太问懵了,老太太说,从来没有告儿子这回事。她女儿让她按手印时,说是要领什么东西,于是她就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根本没有告状这码事。事情当着女儿、女婿的面,真相大白了,女儿、女婿面带惭愧。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母亲本人没有告状的意思表示,是姐姐夫妇从中做的手脚。调委会对姐姐夫妇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且出面向法庭说明了情况。最后,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姐弟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姐姐到法庭撤诉,弟弟今后每月给母亲50元赡养费,母亲在姐姐家居住到老。家庭财产,等老人去世后再依法析产继承。一场告状迷局被调委会破解。
五个姐姐告弟弟独吞父亲遗产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身为独子的张先生就依据这个“传统”,独占了父亲留下的遗产。不过,为父亲“养老送终”的5个姐姐不服这个“传统”,要和弟弟平分遗产。遭到拒绝后,5个姐姐将弟弟告上了法院。究竟这个“传统”有无法律依据?姐姐们又该分到多少遗产呢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身为独子的张先生就依据这个“传统”,独占了父亲留下的遗产。不过,为父亲“养老送终”的5个姐姐不服这个“传统”,要和弟弟平分遗产。遭到拒绝后,5个姐姐将弟弟告上了法院。究竟这个“传统”有无法律依据?姐姐们又该分到多少遗产呢?
日前,松江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父亲去世儿子独占拆迁款
家住松江区的老罗因病去世后,拉开了6个子女遗产争夺战的序幕。老罗与妻子生前育有5女1子,家庭和睦。老罗曾在大女儿家居住,由大女儿照料。10年前老罗的老伴去世后,老罗购买了一处新房屋,独自居住。在此期间,三女儿因为不放心老父亲的生活起居,在他的隔壁购买了房屋,就近居住照料。
4年前,老罗被确诊患了癌症,于是他又被大女儿接回到家中照料。去年,老罗因病去世,他遗留下的房屋正逢拆迁。按照份额,老罗可分得拆迁款4万元。当姐姐们到动迁部门打听时才知道这笔动迁款早已被弟弟取走。当5个姐姐要求弟弟平分这笔动迁款时,遭到了秉承“家产传男不传女”弟弟的拒绝,于是姐姐们联名将弟弟推上了被告席。
姐姐:儿女均有继承权
“虽然这笔动迁款数目不大,但作为父亲的遗产,我们子女都有继承的权利。”照顾了父亲多年的大女儿,被弟弟的绝情刺伤了心,我这么多年悉心照料父亲,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弟弟怎么能用‘家产传男不传女’来拒绝我继承呢?”
为了讨个说法,姐姐们要求法院依法分配父亲的遗产,并考虑到大姐和三姐十年间悉心照料父亲,应当适当多分。
弟弟:家产传儿不传女
对于姐姐们的诉请,弟弟张先生也显得很委屈。“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作为外人怎么能够分遗产呢?”张先生认为他作为家中的独子,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顺理成章。张先生还告诉法官,父母生前生活稳定富裕,在患病后他也尽到了儿子的照顾义务。
“我完全承担起了养儿防老的责任,我出资为父母购买了墓地,每年的祭祀也从未间断。”张先生同时表示,即使要分割遗产,也应当扣除他在十多年前为父母购买公墓以及护理母亲请事假的费用,再依法分配。
法院:照顾老人多者可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在本案中,三女儿曾经居住在老罗的隔壁,在他患病后,大女儿又接他在家居住。通过居委会的证明以及邻居们的证言,法院确认大女儿和三女儿因距离较近照顾方便,两人确实在生活上对父亲老罗承担了较多的赡养和照顾义务。2004年老罗被确诊为癌症搬至大女儿处居住,但其余子女均出资贴补。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子女对父亲均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中大女儿和三女儿在生活上对父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关于张先生要求在遗产中扣除护理母亲以及购买公墓的钱款,法院表示,张先生所主张的两笔款项并非被继承人老罗生前的债务,所以不应当在遗产中予以扣除。再者,被告张先生作为父母唯一的儿子在病危时照顾母亲并为两老购买墓地是尽孝之表现,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张先生的辩称意见既不合法亦不合理。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大女儿和三女儿因为照顾老人较多,分别获得20%遗产,其余人分别分得15%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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