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李某家属提交了《山东省日照市“120”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信息反馈表》。反馈单记载,治疗对象李某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途中在医院死亡,并注明其当场死亡,未入院。根据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一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某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头部受伤死亡。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获得保险赔偿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原告认为李是因摔倒而死的。本次事件的发生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和不可预见伤害,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坠落造成的头部伤害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认为,头部受伤只是意外事故,与李某的死亡无关。李某的家属申请理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相关证据和资料。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此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详细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与日照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权益。李某的家属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李某死亡后有权向日照某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本案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的定义是:由外部的、意外的、非故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造成的伤害,法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具体过程,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难以确定,故被告不承担索赔责任,但根据“120”指挥调度信息反馈表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如果确认李某在上厕所时摔倒,头部受伤,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应确认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达到鉴定标准大概率证明,可以证明李某的坠落死亡属于突发性、非故意、非疾病性外伤。因此,李某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据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案件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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