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保证集团合法、安全、高效运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授权管理、合同管理、法律纠纷管理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监督检查、对外法律事务联络等一切与公司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相关的事务。
第四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负责集团法律事务的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公司授权管理
第五条公司授权包括对外授权与对内授权。本规定所称公司授权为对外授权,是指集团或其法定代表人根据需要赋予被授权人对外以集团名义代行部分职权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集团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司授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授权书中应当写明授权人以及被授权人、授权的有效期限、具体授权事宜、是否允许被授权人转授权等。
第七条总经办是公司授权的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授权书应当经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和总经办审核并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集团公章。
第八条未取得有效授权书,任何人不得对外以集团名义签署法律文件或实施其他行为;取得授权书的被授权人,不得超越被授权的权限以集团名义签署法律文件或实施其他行为。未取得有效授权书或超越被授权权限对外签署法律文件或实施其他行为,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被授权人代表集团对外签署法律性文件前,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授权文件以核实对方的授权权限并将其作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的附件保存。
第十条授权人根据管理权限,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书面给予各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间和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公司授权,各级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对外实施职务行为无需另行申请授权书。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如因紧急情况不得不实施超出被授权权限范围的行为时,应当首先口头请示授权人的同意,并在行为实施后上报该授权人补签授权书。如事后该被授权人未补签授权书,该行为视为个人越权行为,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凡能导致或可能导致集团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合同、协议、契约、备忘录、订单、投标书、承诺函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经过市场与风险管理部确认并录入TMS或OA系统的合同;(三)未录入前述系统,但经常、重复使用的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备案的格式合同。
第十四条集团各类合同在报送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审核前应当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合同建立档案并按照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合同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法律纠纷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法律纠纷是指以集团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参与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刑事、民事诉讼及非诉讼纠纷。
第十八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纠纷发生后,纠纷发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主动积极参与纠纷处理的全部程序,并接受市场与风险管理部的相关工作安排。任何部门未经总经办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十九条集团相关部门面临违约纠纷、人事争议、侵权事件或其他潜在的诉讼风险、可能导致诉讼案件产生时,应当立即告之市场与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条集团相关部门在收到与集团有关的律师函、传票、诉讼或仲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司法协助调查函、起诉书等文件时,应当立即报送市场与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纠纷案件处理完毕后,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及时将案件结果报告总经理并跟进案件执行情况。案件发生部门申请中止或终止执行诉讼案件的,应当征得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同意。
第二十三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应当对法律纠纷案件建立档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是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监管部门,有权对集团相关部门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五章其他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新设、分立、合并、重组、解散、破产、投融资、重大资产租赁、担保、产权转移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公司法务应全程参与相关事项,负责进行相关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的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技术中心是集团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部门。在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原则的基础上,公司技术中心可以就知识产权管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对外联络,与常年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协调公司法律事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常年法律顾问尽职对集团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等有关的法律咨询提供服务;参与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及其他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就核查结果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市场与风险管理部有权与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集团各项监督、检查、调查机制,维护集团合法利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场与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中主要就公司合同管理、法人授权管理、法律纠纷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做成了规定。公司在经营中少不了签署各种法律文件,比如买卖合同等。作为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条款完整。发生纠纷后,公司也应当采取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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