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现将《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于2004年4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为方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高办事效率,我市开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的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补缴、调整缴存、转移及网上划款业务(简称“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对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如下:
一、开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各支行(简称“受托银行”)承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各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开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1、申请开办。单位到受托银行领取或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sefnd.cn或www.zfgjj.cn)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申请表》(简称《网上缴存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2、开立结算账户。受托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算账户。
3、签订协议。受托银行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简称《网上缴存协议书》),并发放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授权卡。
二、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一)网上汇缴、补缴1、单位经办人用授权卡启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的汇缴、补缴程序;
2、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简称《汇缴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简称《汇缴变更清册》)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并传送受托银行审核;
3、受托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单位填报《汇缴书》的缴存金额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款从单位开立的结算账户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4、受托银行反馈单位网上汇缴、补缴办理结果。单位网上汇缴、补缴成功后,到受托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电子转账凭证、《汇缴书》及《汇缴变更清册》或《补缴清册》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记账凭证。(二)网上调整缴存1、单位经办人用授权卡启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的调整缴存程序;
2、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汇总表》(简称《调整清册汇总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并传送受托银行审核;
3、受托银行将审核无误后的《调整清册》信息反馈单位。单位根据审核后的《调整清册》填报《汇缴书》,传送给受托银行;
4、受托银行对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的《汇缴书》审核无误后,根据《汇缴书》的缴存金额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款从单位开立的结算账户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5、受托银行反馈单位调整缴存办理结果。单位网上调整缴存成功后,到受托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电子转账凭证、《汇缴书》和《调整清册》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记账凭证。(三)网上转移1、单位经办人用授权卡启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的转移程序;
2、单位经办人网上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并传送受托银行审核;
3、受托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移手续;
4、受托银行反馈单位网上转移办理结果。单位网上转移成功后,到受托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转移通知书》(《集体转移清册》)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台账记账凭证。
三、其它相关规定(一)已开办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到受托银行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撤销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到受托银行办理撤销手续。
1、单位自愿终止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
2、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号、网上缴存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
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后,可重新申请开办网上缴存业务。
(二)单位办理网上汇缴、补缴时,应在结算账户内存入足够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款项。
(三)单位办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后发现错误要求调整的,应到受托银行办理。
(四)单位遗失办理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授权卡,应到受托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五)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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