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成立有什么条件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七点: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等。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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