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一、借款合同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好证明
比较严谨的做法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为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对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违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甚至发生争议时管辖法院等均做出具体的约定。
但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却是:出借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有的甚至连以上凭证都没有。此时,录音、录像、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甚至证人证言,常常也成为律师重点收集的证据。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除需出借人、借款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有一定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如现金、票据等。如被告提出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抗辩,并做出合理说明,法庭将审查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中,特别是借贷金额巨大时,出借人如无法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已交付借贷金额,单凭一张借条、欠条打官司,败诉风险将极大。
二、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效力很大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就在于事实的查明,而事实的查明必然需要证据的支持,因此,借条证明力的效力认定尤为重要。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如出借人欲证明借款人拖欠自己借款应予归还,应证明以下几个事项:
1、借款人曾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中一般表现为借条),双方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借款人;
3、该借款已到期。一般而言,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证明上述三个法律要件,但当借款人提出双方之间无真实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时,法院是否会完全采纳借条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的存在呢?
通常来说,推翻借条的证明力是相当困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表面真实的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其证明力就更高了;
2、“理性人”假设,作为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智的,
既不会感情用事,也不会盲从,而是精于判断和计算,
其行为是理性的,表现为趋利避害性,不大可能明明不存在借贷关系,却出具借条,而且“理性人”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3、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的规避法律的意识很强,这尤其表现在一些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中,比如赌债、高利贷,而在司法实践中,想要认定赌债或是高利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借条的证明力也就不可撼动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类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对怎样证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一问题应该有了答案。最靠谱的方法就是拿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录音、录像、QQ聊天记录有时也可以成为证据。如果借贷金额巨大,光有借条是不够的,还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
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关系存在
465人看过
-
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如何讨债?
247人看过
-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谁负有举证责任
460人看过
-
债务转让是不是一定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160人看过
-
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
398人看过
-
债权债务关系与银行存款
480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2一、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不是一种债务债权关系,对于总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二、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
-
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谁负有举证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4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
如何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哪些规定陕西在线咨询 2023-10-09当事人要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
借贷关系中债务关系存在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法释)第十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原则上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未发生借贷事实仅是出借人未履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自无返还借款的相对义务。法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说明”,应理解为被告的抗辩已足以使法庭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疑点事实诸如大额款项(或双方之间虽以小额款项往来但交付频繁、累计数额巨
-
债务转让一定一定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12债务转让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 债务转让必须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关于债务转让,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