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吗?地役权登记的,可以善意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对于“地役权”的称谓,很多人认为“地役权”的概念晦涩难懂,不够通俗,不应该被大众所接受,因此建议使用老百姓容易理解的名称。自罗马法以来,德国、法国、瑞士、韩国、日本和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将地役权界定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如果抛弃一个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概念,创造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新概念,在立法技术上是不合理的。因此,本章的标题采用了传统民法中的地役权概念。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的权利。需要使用他人土地才能生效的土地称为地役权(即地役权所有人的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地役权。”地役权的“地役权”是指“使用”。例如,甲方和乙方相邻。为了节省时间,方便甲方通行,甲方想借用乙方的承包地通行。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通行费,乙方允许甲方通行。因此,双方就在乙方承包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达成书面协议。这种情况称为地役权a。
通过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所有人可以充分增加其房地产的价值,地役权所有人可以利用闲置的房地产资源从租金中获得收益,这对所有人和所有人都有利。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房地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相邻关系相比,地役权具有充分利用土地、物质和人的需要的功能。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收益的权利。地役权登记的,可以对抗第三人,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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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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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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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定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案情:2005年南充市XX公司(以下称XX公司)依约在四川省西充县县城东XX原西充XX全部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东门桥至原九十队段是县城晋城XX的商业黄金街段,属于开发范围。县城整个东街都没规划有公厕,行政主管部门遂与XX公司商定,由其以其开发的临街门面房一间约27m2建公厕供公众使用,XX公司履行了约定,公厕建成后投入正常使用。县房管部门在为XX公司办理该段房屋产权总证时,明确该段门面房的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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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的约束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07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的约束。债权转让协议改变的是债权人的主体身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并没有改变,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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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4需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进行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权利不变,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约束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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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约束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12债权转让时受让人受协议管辖的约束。债权转让协议改变的是债权人的主体身份,对原债务关系的管辖并没有改变,原债权人只能做出对自己有约束力的管辖约定,而不能作出适用于原债务人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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