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管理费一般是合法的。车位管理费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若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
一、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包括哪些?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即有关物业的开发单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内容纳入物业买卖合同中。
2.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代表业主利益,实行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取得合法资格。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准、服务合同的执行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其使用情况。
3.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的服务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有权选聘专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整项服务业务委托他人。
二、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怎么确定?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三、小区车位分为哪些种类
小区里的车位一般有3种:地面停车位、地下车库产权车位、地下车库人防车位。这3种车位停车一般都需要交停车费。但是每一种车位收费的性质和费用的归属截然不同。以下将具体阐述。
1、地面停车位。这种车位都是没有产权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在业委会授权下可以收取停车费。这个费用分为停车管理费和车位租赁费两部分。停车管理费是由于物业需要对停车秩序进行管理,由此增加的人工成本。车位租赁费是由于停车人虽然也是业主,但是由于地面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停车人应该出钱对其他业主进行补偿。这个费用可以由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一般费用由物业代收,在业委会监督下用于小区服务。
2、地下车库产权车位。这种车位最初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在业主购买后就属于业主。如果业主没有购买车位产权,那就还是按两种费用来收:车位管理费和车位租赁费。车位管理费由物业收取,用于停车管理的人工和车库水电支出。这就相当于车位的物业费(解释一下,开始小区物业费在计算时是不允许考虑车库的。就是说通常的物业费不包含车库部分)。车位租赁费由开发商收取,有时物业会代收。
3、地下人防车位。这种车位产权基本归人防办。但根据有关政策:谁投资谁受益,再加上人防办需要找一个单位来负责人防设施设备的基本维护。所以一般都会由人防办或者街道武装部再将人防部分(人防车位和人防掩体)全都反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负责经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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