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武汉市外汇商品房定价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商品房的价格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外汇商品房定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销售外汇商品房,应根据地段价差、结构、装饰、楼层、朝向、自然环境等因素,区分零星销售、新区开发或旧块改造等不同情况,实行综合定价。
第四条外汇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按下列价格构成和计算方法计算:
(一)土地开发、拆迁安置和配套费:包括土地征用和补偿以及拆迁还建安置费,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按国家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计算;
(二)工程前期准备费:包括规划、勘测、设计和"三通一平"费用,根据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计算;
(三)建筑工程费:包括房屋土建、安装费,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采用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计算;
(四)建设管理费:包括实施小区、片、点等成片开发建设管理费,按本条(一)、(二)、(三)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计算;
(五)计划利润:按本条(一)、(二)、(三)、(四)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计算。
(六)风险费:包括价格上涨、设计修改和其他因素导致成本增加的费用,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条件,按本条(一)、(二)、(三)、(四)项费用之和计算,但费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七)贷款利息:根据工程项目借贷方式计算(不贷款的项目不列此项);
(八)政策性附加费:按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计算,由售房单位代收代交;
(九)级差地价:按房屋座落地段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五条销售外汇商品房应收取外汇。外汇商品房定价应以美元为计算单位。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签订外汇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中国银行公布的牌价确定。
第六条外汇商品房价格计算完毕,应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签订外汇商品房销售合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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