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司由两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法律规定,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如下: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一)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与电子专业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2)销售、安装、调试,通信信息工程和通信系统设备的销售和销售(3)同时,还可以管理部分产品的销售和维护(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从事技术开发,信息技术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6)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电子节能产品的开发和销售;7)电子数字产品、电子系统设备、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0元,股东应当一次性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姓名、出资人姓名,出资时间和方式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或执照号:xxxxxxxxxx
(2)股东缴纳的出资额:/3(3)股东出资时间:
(4)股东姓名投稿:注册后第九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股东缴纳出资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注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补发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条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从资产中受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并根据对公司的出资额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股东权利:(一)股东有权根据其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二)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告(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五)公司增资或者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在公司终止后,他们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剩余财产应当依法分配第十二条股东的义务:(一)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二)在所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三)公司办理破产手续后经工商登记的,不得抽回出资(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保留两个以上的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未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十四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诺(一)盈余分配按照(投资或者其他)比例分配;(二)债务承诺: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先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各合伙人依法清偿,并按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认缴、退缴、转让出资;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撤回:①撤回必须有正当理由;②合伙关系不利时,不得退伙;③提前退出|6月份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应当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出资方式如何,都应当以货币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退出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转让出资: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转让权。第三人不是转让合伙人的,视为进入合伙企业,否则视为退出合伙企业
(1)未经全体投资者同意,任何投资者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企业盈利,公司应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共同投资与公司竞争的业务(3)禁止投资者加入其他公司(4)禁止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合同(5)违反上述条款的,他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公司。第六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是公司的负责人和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职权是:(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职工的工资;(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计划公司的收回计划(5)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6)决定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7)对外经营和订立合同(8)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9)出售合伙企业产品(商品)和购买普通商品
(10)支付合伙企业债务
(11)对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定,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其他投资者的权利:
(一)参与公司业务管理
(二)听取公司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三)查阅公司账册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免。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2)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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