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竞合
1、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的竞合。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登记为抵押权最重要的公示形式,一旦依法登记,即取得社会公信力,理应受到优先保护,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无论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还是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已登记的抵押权必然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即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
2、均未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只有动产抵押才存在实现顺位问题,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生效,就无所谓实现顺位问题。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不登记就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均未登记的数个动产抵押权,相互之间不具有对抗力,只能平等地按债权比例受偿。
3、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登记顺序相同的,具有同一顺位,按债权比例受偿。这一处理规则的主要依据应是公平原则。
(二)质权的竞合
动产质权的设立常态是一物一质,同一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数个质权。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设立质权亦是如此。质权的竞合发生于下述两种情形之下:
1、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将质物再次出质质权人放弃对质物的占有,表明其自愿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后成立的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质权受偿。又由于后成立的质权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相对先成立的质权人,具有实现质权的天然优势,故从实现质权的客观条件看,直接占有标的物的后质权人处于优先地位。
2、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而将质物再次出质。此时又可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而将质物再次出质,理论上称为承诺转质;二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而将质物再次出质,理论上称为责任转质。就承诺转质而言,同样可视为原质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人因直接占有标的物而具备优先实现质权的客观条件,因此后成立的转质权优先于先成立的原质权受偿。就责任转质而言,不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因为此时质权人没有实现质权的权利。这是因为责任转质的情形下,质权人转质后应当受转质权的约束,如果不受约束而得以实现质权,则于转质权人甚为不利,故应予以禁止。转质权人也只有在转质权和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均届至清偿期时才能实行转质权。理由在于转质权人所取得的是债权人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必须在该交换价值具备现实化的要件时,转质权人所取得的交换价值才能现实化,因此,转质权实现的条件应当受到原质权的限制。
(三)留置权不存在竞合的情形
由于留置权以占有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如果标的物占有移转,留置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该留置权即消灭。此时,即使产生新的留置权,亦因其单一性而无法构成竞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一、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什么是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时如何实现
321人看过
-
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的顺序如何确定?
313人看过
-
所有权担保物权如何实现债权
325人看过
-
物上代位权如何实现
125人看过
-
混合担保实现顺序
211人看过
-
如何通过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456人看过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要不要符合民法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61.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工程价款>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出让金>抵押权拍卖
-
该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实施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31、提出诉讼,文书形式以裁定书办理。 2、办理审查。审查主体: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3、审查内容。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
-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如何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
-
物上代位权如何实现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4物上代位权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 (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 (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