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巴城一些饭店、宾馆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引起不少争议。
记者从市消协获悉,巴城饭店宾馆收取的服务费成为今年春节期间投诉的热点。
一些消费者认为,向每桌客人收取30元—80元的服务费仅属行业规定,既没有召开听证会又没有物价部门审核,属于违法收费。
市消协负责人称,收不收服务费?收取的标准究竟是多少?饭店应与消费者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面向消费者强制收取。
顾客自带酒水:
巴城餐馆要收取30元至80元的服务费
今年春节期间,记者在巴城一些酒店宾馆采访时发现,一些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饭店、宾馆均在显眼位置标示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在巴城老城的东华宾馆宴会厅入口处,一块白底蓝字的木牌非常显眼:自带酒水者,每桌收取50元的服务费。
对于该宾馆收取的这笔服务费,工作人员称,这是行业规定,巴城其它一些大的宾馆、饭店都在收取。
在巴城江北一些饭店、宾馆,记者均看到有收取服务费的标示牌。
据记者了解,巴城一些饭店、宾馆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服务费尚属首次。对此,市餐饮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这是经餐饮协会研究决定的。该工作人员说,服务费的收取与宾馆的档次有关,如三星级宾馆每桌收取80元,二星级宾馆每桌收取50元,其它中小型的饭店每桌收取30元。
行业规定惹争议:
饭店称有依据,消费者称不合法
这项行业规定在巴城引起很大争议,餐馆收取服务费成为今年春节投诉的热点问题。
凭啥子要收取我们每桌80元的服务费?2月11日晚,在江北某饭店就餐的符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们一行10多人的确是自带酒水就餐,但都是自己开瓶自己服务,根本没有劳驾餐馆的服务员。
这简直是在宰客,强制顾客消费酒店里的酒水。符先生气愤不已地说,现在很多饭店、宾馆里的酒水实际上实行的是包场销售,也就是说一个餐馆或酒店只卖一种酒水。现在,又冒出这种所谓的服务费,实际上是限制消费者的消费。
记者2月21日从市工商局消费科获悉,从今年正月初一至正月初六短短六天时间内,关于巴城餐馆收取服务费的公开投诉就达5起。
今年正月初三,有消费者投诉巴城江北一家酒店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每桌收取80元的服务费。市工商局消委秘书科科长范景萍说,这是一名外地消费者,情绪非常激动,声称还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范景萍说,其它几起投诉都是与服务费有关。消费者普遍认为,既然在酒店、宾馆消费,酒店、宾馆就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服务,单独收取服务费不合理。
采访中,不少市民认为,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实际上就是收取开瓶费。对于开瓶费的收取,一些酒店自称有商务部的文件。
酒店、宾馆是否可以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所谓的服务费,应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该怎么收,收多少,应该由物价部门审核,而不能简单地由酒店、宾馆来确定。一些消费者说。
商务部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起,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成为餐馆公开收费项目。一些餐馆负责人称,受2008年的地震、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巴城的饭店、宾馆一直没有收取服务费,现在收取的服务费不仅有依据,而且是合理的。
消协:
双方应协商,不得强制收取
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确实明文要求明示开瓶费,但收费的前提是不能违法。如果在收费前与消费者进行充分协商,让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合理合法了。范景萍说,她认为,每桌收取80元的服务费太高了,与巴中的实际消费水平不相适应。如果每桌收取20元——30元左右的服务费,那还可以理解。
对于《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关于开瓶费的规定,范景萍认为,虽然《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默许了餐饮企业以一种规范的方式收取开瓶费——即在收费之前予以明示,但是这种默许并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而消费者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向消协投诉。
市消协相关人士认为,明示服务费收取项目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标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提醒,以便让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而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
餐饮企业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属于霸王条款。范景萍称,工商部门将对此严厉打击,真正做到投诉一起查处一起。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拒绝消费
对于《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冯剑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平衡多方利益后的体现。目前餐饮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消费者同样有选择的权利,可以拒绝在这里消费。毕竟餐饮企业不是垄断企业,市场可选择性非常大。企业受到市场惩罚后,也会再考虑是否收取开瓶费。《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法律效力不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如果餐饮企业以消费陷阱等不合理的方式来收取服务费,消费者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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