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解决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结构不合理、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等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根据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辅之以政府积极适时适度引导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原则,各地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结合近几年人口增长情况,科学制定当地房地产五年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年度商品住宅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为保持一定规模的年度商品房新开工和竣工面积,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期限等要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要继续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对已出让且逾期闲置的地块,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加大对已出让土地的出让金催缴和项目开发建设的督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开发,切实增加土地市场有效供给量。
要强化规划调控,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的双调控,从严控制低密度住房用地供应和建设,切实增加普通住房的市场供应。要通过土地招投标条件的设定和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审批,明确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比例,严格控制高档住房、超大户型住房建设,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供房体系
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既是调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要根据房地产五年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商品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县(市),今年要按商品房年新开工量15%左右的比例安排经济适用房建设,同时在项目选址、规划定点、土地划拨等环节优先予以办理,缩短项目前期,确保项目顺利开工。
今年年底前,各县(市)必须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以政府资金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切实解决好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市区要加快建立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农民迁建房和廉租房在内的住房供应体系,努力使有钱的人买得到房,使需要住房的人有房住。近期尤其要加快开发建设欣苑、接官亭等地块的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农民公寓等住宅项目。把廉租住房优惠政策扩大到人均住房12平方米以下城市居民低收入户。
三、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刚性需求。未列入当年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求矛盾突出、拆迁遗留问题较多的县(市),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以外,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拆迁项目。要改进拆迁安置方式,逐步推行先建设安置房、再实施拆迁的做法,逐步做到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等人”。在外过渡两年的拆迁户必须在年内得到妥善安置。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要规范商品房销售,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各地要根据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制度;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地产管理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要认真执行浙政发[2003]50号文件的规定,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对房地产企业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违规办理变更购房人姓名的行为,建设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要严格税收征管,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及时把握市场运行态势,防止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各地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分析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制定当地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建设,增强商品房销售透明度,杜绝各类炒作行为。建立每季度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制度,定期披露土地供应、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建楼盘销售、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购房者心理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健康发展。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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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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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丽水市中心城区农民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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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解读《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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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我市住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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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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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丽水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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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招投标是指土地工程发包方向特定的承包方发布招标信息,希望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方参与投标的行为。土地招投标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 招投标主体包括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招标方,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等作为招标人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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